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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彥霖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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