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創基 住○○市○○區○○街0號
熊偉娥
被 告 古璦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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