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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佳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專二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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