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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