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再更二,1,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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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再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凌峰(原名張凌峯)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確定(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後,被告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開始再審,本院更為判決(110年度再字第9號、111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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