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原上訴,28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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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志國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繼玄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陳德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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