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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烜華
原審之選任
辯 護 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17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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