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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梁梅華
被 告 余小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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