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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鄭爾文
被 告 高彩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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