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原附民,91,2024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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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祥豪

被 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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