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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號
被 告 錢韻丞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韻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錢韻丞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原審調查證據結果,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之重刑,衡諸被告雖坦承犯罪,然就其涉案情節仍有辯解,不無避重就輕之跡,其既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參酌被告持刀殺害同住家庭成員,手段兇殘,犯罪情節重大,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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