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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667號
抗 告 人 謝承軒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強制性交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附件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因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B裁定應執行刑6年確定,不得如受刑人之個人意願所稱將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1號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內之個別罪刑,單獨割裂另與其他罪刑重複定其應執行刑,A、B裁定已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自應於後案即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後,與前案即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合併執行,無從再另定其應執行刑。
且觀之A裁定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日期係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106年8月16日,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均係在該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故A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而B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非在106年8月16日之前所犯,則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間,即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數罪併罰要件,自無從就此等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㈡又上開A、B裁定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應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上述已經確定裁判之罪,任意割裂再改定執行刑,是以本件檢察官無從再就原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再為定刑之聲請,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從而,本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執更銅字第547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另以109年執更助日字第39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係依照上開A、B確定裁定之內容而為執行,依上開法條說明,難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可言。
二、抗告意旨略如附件三刑事抗告狀。
三、經查: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
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助日字第3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銅字第5474號執行指揮書、原審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
而上開二刑事裁定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均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法院撤銷改判之情事,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法院、檢察官、聲明異議人均應受上開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則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又因上開二件定應執行刑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檢察官自無從再就原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重新再為聲請定應執行刑。
㈢抗告人主張應將附件一所示竊盜14罪與附件二所示竊盜五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抗告人所犯附件一編號1、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但抗告人先前已簽具定刑聲請切結書,檢察官乃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由本院以 107 年度聲字第 2971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足見受刑人確已知悉附件一編號3至16所示竊盜案件,以附表一編號1至2作為最先確定之基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法律效果,當無許受刑人事後翻異前詞,自行選擇其中最為有利於受刑人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
況本件並無證據可證明受刑人於填寫前開定刑聲請書時,有遭以強暴、脅迫方式逼迫其勾選之情形,受刑人同意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並無瑕疵或不自由之情事,基於禁反言原則,及維護法安定性、執行程序公平性及安定性等考量,自不許受刑人基於投機心態,嗣後又視情況而任意更改原先之決定。
此外,縱使依抗告人之主張重新定應執行刑,難謂法院即會依受刑人之主張,而得出對受刑人更為有利之結果,此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節不同,自難比附援引。
是以,依本件之客觀事證觀之,難認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非有據
四、綜上,抗告意旨前開所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一A裁定附表
附件二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7日 107年8月31日至107年9月9日 107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3號、第7184號、第718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3號、第7184號、第718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3號、第7184號、第71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108年2月27日 10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108年度易字第5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備 註 編號1至3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2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08月12日 108年08月12日 108年08月12日 備 註 編號4至8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6日 106年10月7日 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30日、107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訴第21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98號 108年度訴第214號 判 決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 108年10月31日 備 註 編號4至8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9至11經臺灣宜蘭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4日 107年8月4日 106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0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6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108年度易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108年度易字第6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1月11日 備 註 編號9至11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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