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抗,1723,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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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72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賴家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家宏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業以書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參,茲檢察官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暨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為轉讓禁藥未遂罪,均與毒品或管制藥品有關,罪質接近,違犯關聯性與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等情,而為整體綜合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父親高齡90多歲,年邁體衰,亟須抗告人返家照顧,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符比例原則,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從輕量刑,以利抗告人早日復歸社會及與家人團聚等語。

三、經查: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二)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40號卷、本院卷第36至37頁)。

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茲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有抗告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40號卷),原審審核後,因認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其執行之刑為正當,而予准許,並於審酌上情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核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罪宣告刑總和(1年5月)以下之範圍內;

較之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3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1月),復已減去有期徒刑1月。

觀之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均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11年2月21日或22日、同年月24日、同年1月16日,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已詳為說明係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罪質相同或相近等情。

而附表編號1、2部分前所定應執行刑10月,較該2罪宣告刑之總和已減去有期徒刑4月,原審所定本件應執行刑,就上開執行刑及宣告刑之總和,復再減去有期徒刑1月,均為有利於抗告人之減讓。

核並無過重之情,難謂有何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界限。

四、綜上,原審所定執行刑業審酌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抗告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既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復無違法或不當,要屬原審裁量權限適法且正當之行使。

抗告人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本院重輕寬定其刑等語,尚非有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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