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抗,1872,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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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87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禹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6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劉禹辰(下稱抗告人)因詐欺、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

原審法院審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前為之,且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3、18至2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8、14至1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抗告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抗告人所犯多為詐欺等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抗告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及抗告人意見等綜合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㈡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8、9至10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9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7、18至21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年6月,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原審法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㈢末按抗告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本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3、18至2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8、14至1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原審法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查原有酌減之規定,不論所犯何罪,審判官可原諒其情狀,以其職權減輕其刑,其理由謂為裁判犯罪,而制定分則以下各條,然同一犯罪,若株守一致,則法律之範圍過狹,反致有傷苛刻,故予審判官以特權,臨時酌量犯人之心術與犯罪之事實,減一等或二等也。

㈡抗告人對於原審之認事用法皆願服從,抗告人自為遵從擔當承受應得之懲罰,惟對原審處以抗告人應執行刑8年,似略嫌過重,抗告人身非木石,深幽囹圄之中,獨與法吏為伍,誰可告想者?㈢抗告人略陳其愚,請鈞院再賜更合理之應執行刑,不勝感激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

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犯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11年6月1日」,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9年11月2日、110年4月5日、110年4月8日」,原裁定附表誤載,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112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5至143頁、本院卷第25至31、37至49頁)。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抗告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親簽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見執聲卷第13頁),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51年9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8、9至10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9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犯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7、18至21所示之犯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1年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15、41、49、65頁、本院卷第26、29、38、45頁)。

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既在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51年9月以下)、內部性界限(即10年3月,合計附表編號2至6、8、9至10、11至13、14至17、18至21所示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9月、7月、3年6月、1年6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1年6月之利益)之範圍內,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查本件抗告人於107年起一再犯詐欺案件,顯然輕忽法律,未能深切悔改其犯行,漠視法令禁制,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且以抗告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犯罪時間亦有間隔,兼衡抗告人犯上開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中有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並無過重情形。

況除附表編號2至6、8、9至10、11至13、14至17、18至21之罪曾定應執行刑而酌減其刑度外,原裁定就附表所示數罪,於本件定執行刑時再予酌減2年3月之刑度,已屬優惠。

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略嫌過重,請求重新裁定更合理之應執行刑云云,自非可採。

㈢綜上,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劉禹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2月7日前某日 110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2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3號 - 編號2至6經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判9次) 有期徒刑2月(判3次) 犯罪日期 110年4月4日 110年1月18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27日 110年4月2日 110年4月3日 110年4月4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99、1184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3號 編號2至6經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判2次)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0日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29日 109年11月2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6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73、2141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73、2141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5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6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68號 - 編號8經高雄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9至10經高雄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判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4日 108年5月初某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12月30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73、2141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13、2176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078、3389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13、2176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078、338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33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6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4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48號 編號9至10經高雄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1至13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判15次)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8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5日 108年12月20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6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13、2176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078、33894號 桃園地檢109度偵字第7546、15525、18148、18156、18398、20544、21978、22074、23831、23990、24378、26765、27964、29098、30701、33107號、110年度偵字第2454、3392、5779、5920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4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 編號11至13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4至17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判1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0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8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2月21日 108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度偵字第7546、15525、18148、18156、18398、20544、21978、22074、23831、23990、24378、26765、27964、29098、30701、33107號、110年度偵字第2454、3392、5779、5920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4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編號14至17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8至21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判16次) 有期徒刑2月(判14次)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1月26日 109年2月5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2月9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5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4月4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24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29日 109年1月31日 109年2月5日 109年2月9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28日 109年2月29日 109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度偵字第7546、15525、18148、18156、18398、20544、21978、22074、23831、23990、24378、26765、27964、29098、30701、33107號、110年度偵字第2454、3392、5779、5920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7號 編號18至21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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