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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268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潘家駒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新北檢貞乙112執聲他2807字第1129086965號函),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3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本件檢察官依法就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潘家駒於民國91年11月12日,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並已因而特定其範圍、內涵之數罪均經判決確定後,聲請由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如A裁定所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並就所餘之罪依同一規則,另尋成就並特定應併合處罰數罪之範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如B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就附表二所示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C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就附表三所示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所示,繼而依法對抗告人接續執行三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25年、11年6月,刑期合計40年2月(下稱甲組方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以其符合最高法院ll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載,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於l12年7月6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聲請將其所犯附表二、三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主張略以: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至5至12之罪,應與C裁定之附表三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與A裁定之附表一之罪刑、附表二之餘罪接續執行(下稱乙組方案,見本院卷第113至143頁),經該署以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新北檢貞乙112執聲他2807字第1129086965號函復否准其所請(下稱系爭執行指揮函,見原審卷第53頁),抗告人乃對系爭執行指揮函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意旨則與其向新北地檢署所聲請之意旨相同(見原審卷第7至33頁、本院卷第113至143頁)。
㈢聲明異議意旨固以主張以合於數罪併罰要件為由,請求檢察官以乙組方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原審法院以B裁定與C裁定均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二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當初定應執行刑時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亦無聲明異議意旨所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指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從而認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如乙組方案云云,難認適法有據,系爭執行指揮函亦無違誤或不當,而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其符合最高法院ll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之意旨,主張本案原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客觀上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若以A裁定附表一編號2,與B裁定之附表二、C裁定如三所示各罪刑另定定應執行刑,並與A裁定之附表一之餘罪接續執行(下稱丙組方案),對受刑人始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故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及撤銷系爭執行指揮函,並依抗告意旨之方案定應執行刑。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又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
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就附表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刑定應執行刑如A、B、C裁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嗣抗告人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以乙組方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以系爭執行指揮函復抗告人,否准其前揭請求,抗告人因此對於系爭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復經原審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等情,有上開各件刑事裁定、系爭執行指揮函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至33頁、第第53頁、本院卷第63至94頁)。
是抗告人所犯上開A、B、C裁定之數罪,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各執行刑均已確定,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則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C裁定所定之刑,自無違誤。
此乃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所揭櫫一事不再理原則,法理之當然,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乙組方案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對抗告人最為有利。
惟查:⒈C裁定之附表三編1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4年6月18日」,確定日為「105年6月17日」,而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5至12之罪,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106年8月23日(即附表二編號5),是B裁定附表二編號5至12之罪,均係在C裁定之附表三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惟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既經本院以A、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倘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即無許B裁定附表二編號5至12之罪,與C裁定附表三所示之罪,另定其應執行刑。
⒉又倘依抗告人所主張,以聲明異議意旨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固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合併處罰之規定。
惟如就乙組方案合併定執行刑,其各刑中之最長期為B裁定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有期徒刑16年10月,若再在與C裁定附表三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則聲明異議意旨所主張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為118年6月,而內部性界限則為有期徒刑30年(【即附表二編號5至8之刑加總8年9月】+【編號附表二9至11之刑,曾經本院106上訴字第19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8年】+【編號附表二12之刑,曾經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C裁定之11年6月=45年5月,但依法不得逾30年),若再與A裁定之3年8月、B裁定餘罪之5年5月接續執行,則乙組方案最長刑期可執行至有期徒刑39年1月(即前揭「3年8月」+「5年5月」+「30年」=39年1月),堪認本案依前揭聲明異議人所指之定應執行刑組合,相對於原檢察官之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合計40年2月之甲組方案,對於抗告人而言,尚非客觀上顯不相當。
⒊再參酌前揭聲請異議意旨所指之定應執行刑方案,其中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5至12均為販賣、施用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C裁定附表三編號1至6均為販賣及施用毒品罪、編號7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惟考量各該罪之犯罪時間並非均相近,且各罪彼此亦無關連,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不高等情。
堪認本案縱依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各罪之組合方式重新定刑,得予酌減之刑期應屬有限,尚難認可大幅縮減其應執行刑,而無本案以A、B、C裁定組合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在客觀上有過度不利評價,致抗告人承受過度不利益,已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所採恤刑原則之情形。
自難認本案分別以前揭A、B、C裁定組合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再接續執行,有何責罰顯不相當,而符合前揭一事不再理原則例外之特殊情形。
㈢綜上所述,本案就抗告人所犯前揭各罪之A、B、C裁定刑裁定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是原裁定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抗告人前揭請求違反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否准抗告人之請求,其執行指揮自難認為有何違誤或不當為由,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聲請,經核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至抗告意旨另請求本院依丙組方案定應執行刑,並撤銷系爭執行指揮函,惟抗告意旨所提出之丙組方案,已與其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並經該署檢察官否准之定應執行刑方案有所不同,且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主體為檢察官,非為抗告人,故抗告人上開所請,均非本院所得審核之範圍,自應由抗告人另向檢察官重為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00年0 月間某日至91年6月19日 9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1年度偵字第11255號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7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91年9月27日 107年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1年11月12日 107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91年度執字第6629號(已於95年8 月6日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861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1日1時許 103年1月20日22時許 103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2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36號 103年度訴字第836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17日 103年10月17日 108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56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6日 104年4月2日 104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19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7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53號 編號3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3日至103年9月6日 103年7月16日3至4時許 103年7月17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270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4年4月30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1日 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18號 編號3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3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6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8日、14日、16日 103年5月27日12時24分許 103年5月30日10時53分後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確定日期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2號 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2 有期徒刑15年10月2 有期徒刑8月2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13日 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19日 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 確定日期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4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372號 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以上各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三: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犯罪日期 104/06/18 104/06/18 104/09/20 104/10/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85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85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毒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5/05/25 105/05/25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6/17 105/05/25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12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11/04 104/11/10 104/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毒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6/11/29 106/11/29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12 107/04/12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編號 7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104/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毒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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