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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賴重合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59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重合(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原審法院,嗣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均係竊盜罪,罪質相同,2次犯行期間間隔約4月之密接程度所顯示之法敵對性,佐以抗告人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參酌抗告人於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表稱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拘役6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表示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之量刑過重,懇請鈞院從輕量刑,給予抗告人一個改過之機會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120日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犯罪之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又斟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長刑度為50日、合計總刑度為拘役70日,則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抗告人所犯均竊盜罪,罪質相同,則原審併以2次犯行期間間隔約4月之密接程度所顯示之法敵對性,佐以抗告人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顯已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及其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相關之情狀,亦無違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
從而,本件原審所酌定之執行刑,既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㈢是原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認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宣告刑中易科罰金部分之折算標準,均係以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3月25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3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30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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