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毒抗,718,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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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71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婉婷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928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郭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28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提起抗告,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至今已逾期多日,抗告人仍未補正,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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