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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敬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敬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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