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116,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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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豐璟(原名莊孟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豐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豐璟(原名莊孟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2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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