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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鑫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鑫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
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30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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