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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佐志(原名葉明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佐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佐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0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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