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國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國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國綱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01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