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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11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4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10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幫助洗錢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上開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10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載「希望法院可以減刑,可以讓我年後進去,小朋友明年才能上學」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8月底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93、25535、2687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1年9月5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1年10月20日 112年3月2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緩字第712號 (本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案112年度撤緩字第12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駁回抗告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5日至至同年月9日 109年9月9日至至同年月11日 109年9月9日至至同年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4日至至同年月6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0 11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 109年9月3日至同年月4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407、45171號、110年度偵字第1947、8338、26785、14881、42081、4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2259、2260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9號 (本欄空白) 編號2至11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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