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61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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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嫻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受刑人黃家嫻所犯如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自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

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記載有誤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1年1月26日,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附表編號1至10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之聲請狀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依上規定,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

本院於裁定前發函與受刑人請其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91頁)。

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內、外部界限範圍(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編號1至10、11至18部分,曾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2年,均已獲得相當之恤刑寬典),且各罪均係在受刑人任職國泰人壽公司期間,利用深獲客戶、友人、公司信任之機會下犯之,仍有一定之關聯性,依上開所述整體非難評價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2年間某日、103年間某日、104年7月1日 103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9月24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104年4月22日、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9、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某日、000年0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103年6月11日、104年9月某日 101年3月29日、101年6月6日、101年6月19日、101年10月18日、102年1月2日、103年9月23日 104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21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9、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詐欺罪 侵占 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9日起至104年9月22日止 102年6月1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4月13日、104年5月14日 101年11月6日起至103年1月24日 104年1月、2月間某日、104年3、4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9、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1 12 13 14 罪 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 103年7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8月15日) 103年7月18日、同年8月13日 102年9月某日、103年9月某日、104年8月某日、同年9月某日、同年10月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號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訴字第26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編號11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5 16 17 18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某日 97年4月23日前不久某日 104年6月25日、同年7月14日 104年8月12日、同年9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號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號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號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號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4號(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編號11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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