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661,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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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茹晴


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茹晴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84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葉茹晴就前項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民國111年5月5日審判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核對及確認錄音後,再指明應勘驗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葉茹晴係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聲請人聲請付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號案件於111年5月5日審判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敘明係為核對及確認錄音後,再指明應勘驗之內容,可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號案件於111年5月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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