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693,2023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佑犯如附表所示參拾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佑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均按詐騙日期予以更正;

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誤載,爰均予更正)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7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該37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

經審酌上開37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次犯罪之時間相近、手法相同,受刑人於遭查獲後即已坦承犯行,且其中編號4所示30罪之被害人均尚未受騙匯款,兼衡受刑人係擔任「電腦手」,負責機房內電腦設備之運作、與系統商、菜商、水商聯絡及記帳等工作,並兼任二線機手,縱非主謀,仍屬核心成員,且該詐欺集團係使用群發通訊系統行騙,分工縝密、手法先進,機房規模不小,被害人數非微,整體犯罪情節、不法及罪責程度,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及犯罪時間均甚相近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4年)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為25年9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有何意見,該通知經合法送達,迄今逾期已久,未獲受刑人回覆,是本院於裁定前,已賦予受刑人以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罪日期 ①108年10月13日 ②108年10月27日 ③108年10月27日 ④108年11月6日 108年11月10日 ①108年11月9日 ②108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259號、109年度偵字第19755、2549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259號、109年度偵字第19755、2549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259號、109年度偵字第19755、254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編號 4 (本欄空白) 罪名 詐欺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30罪)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7日至108年11月13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259號、109年度偵字第19755、25495號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 (本欄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本欄空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