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75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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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聖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聖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欄位中「判決日期」欄位,原誤載為「111/07/27」,應予更正為「111/01/27」;

編號7之最後事實審欄位中「案號」、「判決日期」欄位、確定判決欄位中「案號」欄位,原誤載為「111年度簡字第967號」、「111/03/30」、「111年度簡字第967號」,應予更正為「111年度簡字第795號」、「111/03/08」、「111年度簡字第795號」;

編號1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位,原誤載為「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8548號」,應予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48號」),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2月7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114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一併對本件定刑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112年9月15日簽名並按捺指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犯雖均為毒品案件,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係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犯罪態樣顯與如附表編號1至10之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不同,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彭聖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4/08 110/04/08 110/08/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64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64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285號 110年度簡字 第4285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2022號 判決日期 110/12/16 110/12/16 111/0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285號 110年度簡字 第4285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20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07 111/02/07 111/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7號 2.編號1、2經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1.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10號 2.編號3、4經臺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8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8/11-110/08/12 110/08/18 110/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7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22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第65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2022號 111年度簡字 第800號 111年度簡字 第795號 判決日期 111/01/27 111/03/04 111/03/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2022號 111年度簡字 第800號 111年度簡字 第7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15 111/04/16 111/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10號 2.編號3、4經臺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06號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48號 2.編號6、7經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8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09/13 110/11/20至21日間某時許 110/07/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第658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0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0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795號 111年度簡字 第967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日期 111/03/08 111/03/30 111/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795號 111年度簡字 第967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25 111/05/09 111/06/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48號 2.編號6、7經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85號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47號 2.編號9、10經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8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1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07/28 110/04/08 110/0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01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4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6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497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 第77號 判決日期 111/06/28 111/12/27 112/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497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 第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28 112/01/31 112/08/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47號 2.編號9、10經新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3.編號1-8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編號1-10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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