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75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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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慕霖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慕霖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慕霖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及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欄之『案號』欄均有漏載;

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記載有誤,均由本院逕行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及3至5,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60日、110日在案)確定,且均未與其他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該9罪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經審酌附表編號2至9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時間、犯罪手法相似,且與附表編號1所示恐嚇罪,侵害法益不同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拘役55日)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逾拘役120日)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2、3-5所示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110日,加計後之內部性界限(仍逾拘役120日),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2日 111年3月20日 110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
追加起訴: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
追加起訴: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18、30014、311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25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9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18、30014、3111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18、30014、3111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627、889、3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拘役5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627、889、398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627、889、398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3、627、889、3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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