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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慕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5號判決、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判決、本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36、43至52、53至61、63至68、69至74、79至83、101至160頁)。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下稱編號)3至16所示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編號1、2所示罪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編號1、2曾經法院定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3至10曾經法院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3、14曾經法院定刑有期徒刑4月,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強制猥褻罪、詐欺取財罪、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編號3至9、12至16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其中編號3至9、13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1月至4月間、編號12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為110年4月15日、編號14至1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係集中於000年00月間,此部分罪行之犯罪時間相近,部分屬密接或重疊,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具有高度重複性,獨立性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6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44號 ⒉編號1、2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⒉編號3至10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2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⒉編號3至10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1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⒉編號3至10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性騷擾 性騷擾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0年7月11日 110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8、1620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882、22008、22105、22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2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5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5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3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31日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46號 ⒉編號3至10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80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0年11月7日 110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35、59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35、5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353、627、889、39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原簡上字第7號 112年原簡上字第7號 112年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原簡上字第7號 112年原簡上字第7號 112年原上易字第2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21日 備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86號 ⒉編號13、14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簡字第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3號
編號 16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353、627、889、39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原上易字第2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6月21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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