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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盛瀚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瀚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盛瀚億(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誤繕為「111/07/25」,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3該欄內所示);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詐欺取財罪(共4罪);
附表編號4所示為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復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1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23、29510、30874、3143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23、29510、30874、3143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23、29510、30874、314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75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76號(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5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傷害致人於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9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6、214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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