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759,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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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傅俊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俊榮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號詐欺等案件歷次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聲請人猶有不服,認該案於偵審過程及判決認事用法有諸多瑕疵之處,欲循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為確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歷次庭訊情況及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有調取該案歷次法庭錄音之必要,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聲請交付歷次開庭之錄音或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2年9月7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112年10月11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有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1份在卷可憑,核其屬適格聲請人,聲請亦未逾期。

㈡茲聲請意旨主張為確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案歷次庭訊情況及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欲循再審程序救濟等旨,已敘明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僅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錄音,不含地方法院),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等規定,諭知被告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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