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766,2023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奕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良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

另法院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6之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各係洗錢、詐欺取財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罪質相近,然行為態樣雖為以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及詐欺取財之正犯,以及販賣行動電話SIM卡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犯,不盡相同,犯罪時間各在民國110年4月20日至同年0月00日間、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00日間,固有時間之差距,惟係受刑人於犯附表編號6之罪與其於共犯結識後,再為附表編號1至5之罪,而有相當之關聯,不宜輕縱,併衡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衡酌受刑人就定刑所表示之意見等定刑因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23日 110年6月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4、4092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4、4092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4、409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8日、同年月9日 110年4月20日、同年月21日 000年0月間至同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4、4092號 111年度偵字第1254、4092號 107年度偵字第1700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3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7月31日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