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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收受受刑人莊博盛(下稱受刑人)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71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60日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誣告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罪質各異;
又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為108年10月27、同年11月5日,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則為109年12月18日,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
另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誣告犯行使國家偵查犯罪資源無端浪費,所為實屬不該,並使不確定之人受有被追訴之危險,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與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犯行,雖亦有不該,惟業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
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71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凱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誣告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2次)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7日、同年11月5日 109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9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14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9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14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3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2年8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01號(已執畢) ⑵編號1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4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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