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340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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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德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倫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相同,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12月至000年0月間;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所犯上開諸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參以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所犯均為單一性質之詐欺罪,其犯後已悔悟,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懇請鈞院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3日至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1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5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9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2日、 110年2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6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0號 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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