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347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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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法,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種類,與整體可非難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性騷擾防治法 (共2罪) 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 (共2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1月 均有期徒刑7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1日 106年2月至106年6月底之週末某日上午6時許 ①106年2月至106年6月底 ②106年2月至106年6月底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8號 編號1至5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乘機性交 強制猥褻 (共3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均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年2月至106年6月底之某週末白日 ①106年2月至000年0月間之週末 ②106年2月至000年0月間之週末 ③106年2月至000年0月間之週末 110年11月20日至110年12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8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5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5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2年11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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