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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詳理(原名林博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詳理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詳理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1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民國112年12月4日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林詳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5月2日 108年4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9649號 108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1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1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4日 112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4659號(110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238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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