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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彥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彥武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21日111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5日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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