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100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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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炳旋(原名謝國賢)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1201739440號)、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乙99、MnSOST乙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記錄表、強制診療紀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制家庭暴力專題演講記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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