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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O VAN KHANH(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VAN KH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O VAN KHAN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4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77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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