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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智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雖列載:查無另案紀錄、保安處分、拘役或易服勞役待執行等語,惟受刑人甫因另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9、24頁),然法務部矯正署於審核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要件時,尚未收受該案執行指揮書,有本院112年10月6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院僅能基於尊重法務部對於假釋要件之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於加計上開另案刑期後仍符合假釋之要件,自應由法務部另行審核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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