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879,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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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湘陽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湘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湘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已執4月折抵刑期,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50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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