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881,2023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諭原名林士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