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899,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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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43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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