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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蕊燕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蕊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蕊燕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受刑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或其他相關規定強制出境,核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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