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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代 理 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09號、第4982號、第12919號、第14108號、第14861號、第17817號、第178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銘均(下稱聲請人)於收受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後提起上訴,因代理律師疏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致損害聲請人上訴權利。
(二)同案被告盧翊存證詞無可信度,豈可以其後續改變證詞,認聲請人有共同虛偽增資;
又盧翊存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期間改認罪,然原確定判決漏審酌盧翊存認罪前後證述差異,其前後不一證述,足影響原確定判決。
另盧翊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695號案件(下稱北院108審簡695案)中偵查供稱:華菻股份有限公司增資過程係聲請人在處理,惟檢察官未將聲請人列為被告提起公訴,該案為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盧翊存證詞為虛偽,可動搖原確定判決,並請求傳喚證人即調查官蘇子鍔,以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之盧翊存證詞為虛假。
(三)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證人黃國文手寫筆記資料,由黃國文調詢證述,可知該筆記為盧翊存要求黃國文頂替犯罪之記載;
又依原確定判決於貳、六、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1號退併辦部分所載,盧翊存亦以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冠公司)進行虛偽詐欺方式對外販售兆冠公司股票,於本案前即有同類型犯案行為,何需由聲請人邀約盧翊存出資設立公司發行股票;
且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7日仍參與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翊公司)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確定判決亦認定上開100萬元款項由盧翊存取得,倘聲請人早知虛偽增資,不會參與;
再如原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118所示,聲請人透過自己掌控之宇嘉管理顧問公司(下稱宇嘉公司),分別購得擎翊公司股份,且持有之擎翊公司股票,均無有售出紀錄,足證聲請人購買擎翊公司股票係為投資,並提出擎翊公司於104年5月21日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安司公司)名義負責人柯素華於103年11月11日寄給聲請人與林宥呈之存證信函,以證明聲請人與盧翊存地位並不平等而無共謀犯罪。
(四)原確定判決類推認定聲請人係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冠公司)股票,漏未審酌公開招募相關規定,擎翊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亦已經發行,非「公開招募」甚為明確,原確定判決逕自創造「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之新行為或者新法律規定。
(五)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顏鴻洲、施汎泉律師,證明顏鴻洲之認罪與認罪前不利聲請人之證詞真實性,並證明聲請人曾與顏鴻洲安排律師碰面洽談之內容可猜測盧翊存可能以虛偽增資利用他人協助經營公司,及證明王秀齡與顏鴻洲所簽之捷安司公司承諾書,是王秀齡、顏鴻洲跟盧翊存討論虛偽增資之結果,並非跟聲請人討論之結果。
聲請傳喚證人馬鈞盈,以證明聲請人於歷次股東會皆公開跟投資人澄清盤商所述為虛假內容,請股東勿相信,並證明聲請人所提證據中有關擎翊公司在股東會跟股東討論與後續發放股利給所有股東一事。
綜上,本案有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及同條第3項之聲請再審事由,並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雖經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並增列第3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但仍須以該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
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其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即為已足。
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者旨在填補聲請人證據取得能力之不足;
後者則在確保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以發揮刑事判決之實質救濟功能。
因此,聲請人如已釋明其聲請之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論理上之關連,法院審酌後亦認有調查必要時,固應予調查;
惟若認縱經調查仍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即毋需為無益之調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2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1罪,係依據聲請人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盧翊存、林宥呈、王志豪、顏鴻洲、證人談嘉琪、李文欽、戴麗珠、張晁烽、張秉鳳、林琦玲、蔡郡岳、吳碧茹、馬鈞盈、郭雨蒼、萬諦侑、葉承達、徐嫚羚、林倩憶、曾文萱、李國永、張瑞騰、蔣秀華、蔡采薇、林志城、劉長旺、張將國、韓雅君、郭大康、王菊英、吳曉蕾、黃志揚、李文哲、證人即被害人蕭坤助、王家軒、姚國光、王鴻濱、黃陽益、刑元慧、陶禹文、余茂鵬、陳修薇、陳政宇、陳建豪、江秀美、章寶貴、曾德榮、曾德華、黃家春、陳伯源、朱阿福、林鴻襦、倪有康、范嘉津、林文政、金起霆、葉富強、高憲生之證述,及如附表所示等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復詳予說明聲請人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而認定聲請人確有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等犯行,俱已依憑卷證資料,於理由欄內逐一詳加指駁說明,有卷內資料及原確定判決在卷足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案全部電子卷宗核閱無訛。
(二)聲請人於112年5月18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補陳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因而以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等節,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在卷可考(本院112聲再422卷第455至476頁)。
聲請意旨固指稱:代理律師於聲請人上訴後疏未補陳上訴理由狀,致損害聲請人上訴權利乙節,惟此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聲請再審所得救濟事由。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所定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言為虛偽,作為提起再審聲請之原因者,如未提出證人經判決確定為偽證,或其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者,即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北院108審簡695案確定判決(本院112聲再422卷第64至75頁),係盧翊存另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確定判決,該確定判決未認定盧翊存於本案有何偽證行為,且非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合,亦無傳喚調查官蘇子鍔作證之必要。
(四)原確定判決於理由欄貳、一、㈢⒈業已依據聲請人及同案被告盧翊存、林宥呈、王志豪、顏鴻洲、證人談嘉琪、馬鈞盈、吳碧茹、林琦玲、蔡郡岳、張秉鳳、戴麗珠、劉長旺之供、證述,再佐以第一審勘驗顏鴻洲、其子顏暉桓與聲請人於104年5、6月間就捷安司公司業務經營為對話之錄音勘驗結果,而認聲請人與盧翊存商議以現有款項在數家公司循環轉投資,墊高資本額之方式達成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募集資金目的,並由盧翊存只需擔任金主並於印製股票後加以保管,聲請人負責公司成立與實際經營管理、指派董監事及股票銷售;
聲請人與盧翊存確有達成每家經選定做為虛偽墊高資本額、印製股票對外販售之公司,均需經營至少5年之協議,並明確告知顏鴻洲墊資非屬真實,只是為了販售股票,且其等為了順利販售捷安司公司股票,更另行承租捷安司公司辦公室,讓投資人認為捷安司公司經營良善,以利股票販售。
又原確定判決於理由欄貳、一、㈣⒈⑵業已說明聲請人於偵查中供稱其知悉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均為虛偽增資,參以聲請人與顏鴻洲於104年5、6月間對話之錄音檔內容中,聲請人向顏鴻洲表示:「盧董目的其實是為了籌資,然後他籌資其實不是真的」,益見聲請人辯稱對於前揭公司係虛偽增資並不知情云云,不可採信。
是聲請再審意旨此部分所指,無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客觀上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亦無從據以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
又聲請再審意旨另指稱:原確定判決認定之公開招募與法律規定不符云云,惟此部分核屬適用法律問題,非聲請再審之範圍,此部分聲請即有未合。
(五)至聲請再審意旨雖提出擎翊公司於104年5月21日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捷安司公司名義負責人柯素華於103年11月11日寄給聲請人與林宥呈之存證信函為新證據,並聲請傳喚證人顏鴻洲、施汎泉律師、馬鈞盈等節。
惟上開提出之新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難謂符合新證據之確實性要件,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之立法意旨不相符合,客觀上並無調查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係對原確定判決明白認定之事實再行爭辯,並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等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復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證據資料 證人王家軒提供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1張、立達資訊認購股票匯款資料3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證人余茂鵬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6張、股票過戶授權委託書、鴻天公司會員申請書影本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浩聯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捷安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菁華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3月4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41002975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1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告訴人張晁烽、張之瑋所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1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影本1紙、玉山商業銀行轉帳傳票影本1紙、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6紙、存證信函影本3份、捷安司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相關網路新聞列印5則、捷安司生物科技網站畫面列印1份、「最新消息」欄及相關報導15則、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7紙、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紙、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影本6紙、102年12月23日資產負債表、顏鴻洲、張晁烽103年8月16日簽立之委託書1紙、捷安司公司與德智隆公司102年11月4日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書」影本1份、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3年9月26日南投字第1030024816號函1紙、捷安司公司與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藥品委託查驗登記取證合約書、聚財網、新浪部落財經資訊網、今富族網、搜股王未上市資訊網、搜股達人未上市資訊網、大旺未上市股票資訊網關於「捷安司生物科技」之相關報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440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帳號:00000000000)於102年9月27日、10月23日辦理電匯蔡進發4,800萬元、700萬元之匯入匯款備查簿報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4年1月15日合金松興存字第1040000148號函及其檢送蔡進發之開戶資料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4年1月26日(104)京城台北分字第011號函及其檢送匯款人蔡進發於102年10月23日匯款憑證影本1紙、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4月30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061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韓雅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4年4月29日之交易明細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擎翊公司股東郭大康及黃張淑美賣出股票交易明細1份、證人倪有康提出之匯款傳票、認購股票及匯款帳號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3-3年增資新股發放暨領取通知書、104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影本各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0月2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930031號函及其檢附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張瑞騰)及103年3月1日至103年5月20日交易明細1份、大眾銀行103年10月24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30009435號函及其檢送萬諦侑(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3年3月1日至103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1份、證人陶禹文提供之鴻天公司陳建驊名片影本1紙、股票買進要約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6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訊影本1份、鴻天公司資料袋封面影本、會員申請書及股票過戶授權委託書影本各1份、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3年6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0310314267號調閱資料回覆及其檢送葉松枝(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葉欽堯(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3101060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葉荻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檢送之蕭富鎮(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對帳單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8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2018223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000年0月間「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3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7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13232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3年1月迄今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1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8月5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3691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7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5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8月1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2009799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5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12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7月31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2007565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6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22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據銀行帳戶資料及財政部各國稅局資料製作統計以葉荻晨、陳相如、葉欽堯、葉松枝名義過戶交割捷安司公司股票之同期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3月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03834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至104年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1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5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02199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自103年至104年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40007633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0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4月2日資理字第1040001311號函及其檢附102年1月至103年3月葉荻晨、陳相如、葉松枝、葉欽堯、張瑞騰買賣未上市股票繳款明細1份、證人王怡婷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明細查詢、存款明細查詢畫面各1紙、證人劉葉蓮提供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證人梁素鈴提供之匯款帳號資訊1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4月21日營清字第1040017237號函及其檢送邱園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103年1月1日至104年4月17日之交易明細1份、證人吳苡宣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張、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料影本1紙、大冠公司102年1月至104年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5月4日北區國稅監字第104030330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2年1月迄今之進銷項資料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4月29日北區國稅監字第104030327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2年1月迄今之401申報書1份、大冠公司網站「最新消息」欄及相關報導畫面列印1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6月26日證期(發)字第1040025327號函1份、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聲明公告、大冠公司與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8日合作同意合約書、大冠公司與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3年1月15日全身熱療設備平台合作意向書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1日FDA藥字第1049904276號函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1日FDA器字第1049904277號函1份、伊奈特網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影本8紙、國立中正大學暨大冠公司103年12月合作契約書1份、擎翊公司網站相關媒體報導、合作夥伴、核心技術、產品介紹、臻品大和蜆、關於擎翊、最新消息等畫面列印1份、中國醫學大學與大冠公司000年0月00日產學合作合約書1份、證人黃志揚所提出計劃題目「白藜蘆醇前處理之脂肪幹細胞治療老化所引起之心肌衰竭:動物及細胞之預試驗」相關資料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3年2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30351342A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101年迄103年2月之401申報書、各年度進貨來源及銷貨去項明細表1份、捷安司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影本1份、證人蕭坤助提供之立達國際資訊企業社金融資訊顧問黃珺怡名片影本1紙、信封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款憑條、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傳票、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影本各1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紙、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訊影本2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6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312989號函及其檢附客戶張瑞騰(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102年1月1日至103年6月4日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103年6月19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605005號函及其檢附客戶張瑞騰之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1月1日至103年5月29日交易明細1份、自鴻邦公司103年10月30日扣押物編號A18硬碟1個內「捷安司」資料夾列印出各公司之股票過戶明細及備忘錄1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7月6日健保審字第1040007110號函1份、自談嘉琪隨身碟列印之資料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4年7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40713111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其檢送韓雅涵(帳號:00000000000000號)、蔡郡岳(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各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5155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份、第一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4年7月21日一光隆字第0005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德曼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擎翊公司及宇嘉國際公司102年5月9日投資協議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7月27日營清字第1040034129號函及其檢送客戶盧翊存、韓雅涵之存款往來明細表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7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0417140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證人李文哲提供之擎翊公司102、103年投資架構圖、擎翊公司及宇嘉公司等8間公司增資款項流向明細共12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4年8月6日合金中原字第104000256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黃張淑美(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2年5月20日起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8月10日一樹林字第00065號函及其檢送客戶吳曉蕾(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證人李文哲庭呈之大冠、倢群、德曼、擎翊、捷安司、和申(即浩聯)、宇嘉、菁華公司增資表、相關存摺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共10紙、華南銀行103年8月5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申請人:擎翊生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捷安司公司林宥呈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1份、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2月27日信保字第1030007213號函及其檢送該行辦理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次股票簽證資料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信託部有價證券簽證/註銷申請書及相關捷安司公司相關登記資料1份、證人林文政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1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大業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深產業分析專員蔡士勛名片影本1紙、安全針筒新聞影本2份、證人張秉鳳提供之居易廣告與捷安司、大冠、擎翊公司之平面媒體宣傳廣告合約書、所製作之廣告、廣告費統一發票等影本1份、證人賴基銘出具之「大冠生技非法濫用北醫大、萬芳醫院及賴基銘醫師資訊事件過程說明」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8月11日資理字第1040003254號函及其檢附大冠公司100年1月至103年12月之股票交易明細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8月11日資理字第1040003254號函及其檢附捷安司公司100年1月至103年12月之股票交易明細1份、大冠生技投資報告書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4年2月2日(104)京城台北分字第022號函及其檢送匯款人郭雨蒼、郭大康、黃張淑美、沈裕淵、林宥呈等人匯款憑證影本共6紙、證人姚國光提供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1張、擎翊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4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影本各1份、張日尚提供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紙、擎翊公司股票影本2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7月30日營清字第1030030123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2月26日營清字第1030006905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交易相關傳票影本、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4月30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061號函及其檢送韓雅君(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3年7月24日國世仁愛字第1030000070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提匯款傳票及101年起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7月25日一營字第00265號函及其檢送102年6月14日黃張淑美轉存600萬元之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城分行103年3月5日北富銀風城字第1030000009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開戶資料、存提款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103年7月22日北富銀松南字第1030000035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於102年5月27日1億1,020元之轉帳及匯款傳票影本1份、擎翊公司102年5月15日虛偽增資6,000萬元申請書暨所附102年5月9日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5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414991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102年5月22日虛偽增資1億元申請書暨所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委託書、擎翊公司與宇嘉國際102年5月9日投資協議、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6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464480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102年6月14日增資8,800萬元申請書暨所附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7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541591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3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0973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至103年11月30日止同期股票交易價格比較表:①全部交易資料1份〈經程式處理,並按交易日期排列統計〉②轉讓次數為0之投資人受害金額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銷售不特定投資人詐騙金額5億1,459萬6,215元,以無轉讓次數之投資人受害金額進行統計,並排除關係人相互轉讓股票假交易金額〉)③原始股東郭大康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並排除談嘉琪3,900張及蕭銘均1,890張交易〉④原始股東黃張淑美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⑤談嘉琪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擎翊公司103年1月21日及7月28日現金增資戶匯款名冊與匯款金額1億4,002萬元、8,641萬元明細各1冊、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3年2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0921010號核准登記函、擎翊公司102年12月11日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到簿、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擎翊公司投資評估報告共3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4年4月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40353546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101年至103年12月各期401申報書、各年度進貨來源及銷貨去向明細資料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4月23日南區國稅恆春工商字第1042841216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102年11月起各期401營業稅申報書、進貨來源、銷貨去向明細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8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417265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6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4年8月7日合金中原字第1040002577號函及其檢送黃張淑美(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8月14日一樹林字第00069號函及其檢送吳曉蕾(帳號: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7月31日一內壢字第00118號函及其檢送談嘉琪(帳號:00000000000號)自開戶起之交易明細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紙(1,500萬元存入蕭銘均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5330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宇嘉管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自100年1月1日起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010號函及其檢送蕭銘均(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永豐銀行103年6月12日列印之韓雅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4年7月31日國世新湖字第1040000024號函及其檢送創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自開戶日起之交易明細各1份、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103年8月27日元醫大人字第1030008225號函1份、宇嘉國際公司增資申請書暨所附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敬分行103年7月24日北富銀莊敬字第1030000020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有限公司存提款明細及傳票影本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103年8月1日北富銀龍江字第1030000033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2年8月20日提、匯款相關傳票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3年7月31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030000029號函及其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2年9月26日匯出匯款1,000萬110元及5,000萬510元之傳票影本、擎翊公司102年5月22日增資1億元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1份、擎翊公司102年6月14日增資8,800萬元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華南銀行資金動用明細表1份、馬鈞盈103年1月自擎翊公司現金增資專戶臨櫃提款轉匯1億1,000萬元至宇嘉公司及2,500萬元至兆冠公司之匯款傳票影本1份、蕭銘均兆豐銀行帳戶明細(103年1月23日自宇嘉國際公司北富銀帳戶匯入1億1,000萬元後,於同年1月24日將其中500萬元轉匯)及提款、匯款傳票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6424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匯出匯款資料影本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5586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影本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0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0320493號函及其檢送倢群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相關匯款傳票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9月3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818235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相關匯款傳票等資料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9月12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903224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公司之開戶資料及101年起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1月4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104070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帳戶於102年10月23日支出7,300萬元之交易傳票1份、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3年12月4日一中崙字第00141號函及其檢送柯素華於102年12月16日辦理電匯1,000萬元及5,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1份、京城商業銀行103年9月4日(103)京城業務字第2181號函及其檢送102年10月23日韓雅君帳戶匯款700萬元至捷安司公司帳戶之匯款傳票影本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3年9月26日合金松興存字第1030002951號函及其檢送102年9月27日捷安司公司電匯交易傳票影本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5月20日北區國監字第104030382號函暨附件資料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101、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捷安司公司、兆冠公司、擎翊公司、倢群公司、德曼公司、大冠公司、宇嘉國際公司、宇嘉管理公司、菁華公司登記卷、和申公司(浩聯公司)、鴻天公司、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邦公司、大業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越山公司登記卷宗、告訴人侯文聰、范嘉津提出之擎翊公司產品介紹及報導、所購買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共3紙、捷安司公司新聞報導3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份、告訴人江秀美提出之購買股票計算表、捷安司公司新聞報導、股務代理契約、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影本、股票發放通知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告訴人章寶貴提出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相關新聞報導、投資評估報告書、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告訴人王鴻濱提出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份、顏鴻洲與林宥呈102年9月3日協議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李文哲會計師說明書共三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104年10月26日華港字第1040000073號函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0月28日營清字第1040048996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1紙、設戶資料影本4紙、交易明細1紙、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49905號函及其檢送之匯款資料及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104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210號函及其檢送存款交易明細1紙、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及洗錢防制登記表影本各4紙、104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300號函及其檢送存款交易明細2紙、匯款申請書及新臺幣內部交易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5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4年10月30日合金長春字第1040003088號函及其檢送黃國文於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02年10月11日提款單與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094號函及其檢送匯入匯款備查簿1紙、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1月12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029134號函及其檢送103年3月20日交易傳票影本3紙、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8月13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105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韓雅君帳戶102年1月1日至104年8月3日之交易明細、102年5月13日結售之傳票及相關水單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4年11月12日國世新湖字第1040000032號函及其檢送存戶擎翊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7042號函及其檢送4筆交易之傳票及匯款單影本1份、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12月16日一內壢字第00193號函及其檢送談嘉琪102年8月22日之交易傳票及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2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40003378號函及其檢送帳戶往來資料、傳票、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賣匯水單、內部憑證影本、墾丁在地人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4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40024904號函及其檢送蕭銘均匯款予韓雅君之交易明細、水單及匯款查詢結果1份、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4年12月16日一中壢字第00246號函及其檢送柯素華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4年12月18日一光隆字第00097號函及其檢送德曼公司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2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4年12月21日合金松興字第1040004439號函及其檢送傳票影本4紙、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補傳真傳票影本6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40058389號函及其檢送大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傳票影本2紙、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4年12月22日一中崙字第00157號函及其檢送交易傳票影本1紙、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12月24日一樹林字第00107號函及其檢送存戶杜英達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428232號函及其檢送倢群公司交易傳票影本2紙及捷安司公司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60634號函及其檢送浩聯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2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2月30日營清字第1040059139號函及其檢送交易傳票影本2紙、顏鴻洲提出之錄音光碟1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5年1月11日合金長春字第1050000091號函及其檢送黃國文交易傳票及匯款資料影本4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4年12月4日北防字第10443694330號函及其檢送曾斯欣調查筆錄1份(含證人提出之證物、光碟)、韓雅涵於永豐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及支票影本1份、告訴人侯文聰、范嘉津提出之擎翊公司及捷安司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擎翊公司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相關新聞及營運資料、擎翊公司及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5年1月25日(105)京城台北分字第006號函及其檢送匯款傳票影本1份、原審勘驗筆錄2份、扣押物列印及影印資料(擎翊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之保密契約、元培科技大學茶系列面膜商品開發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等)、告訴人曾德榮、曾德華、黃家春提出之購買捷安司公司股票資料、捷安司公司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目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等影本、告訴人周陽、蔡銘仁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股票影本、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告訴人吳靖穎提出之匯款單據及所購得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臺北市商業處105年12月21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8525600號函、告訴人周陽、周鉞剛、江敏提出之檢舉函及存證信函、告訴人梁桂蕊提出之「張志威」通知匯款單、擎翊公司認股繳款書、匯款單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擎翊公司股票、告訴人黃逢立提出之捷安司股票影本、捷安司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與簽到卡、告訴人蘇正文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鴻天投顧「陳偉強」名片、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告訴人葉富強提出之大冠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認股繳款書、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擎翊公司股票影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年8月14日證期(發)字第1070329007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17627號函及所附蔡雪燕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6日國世銀存匯作易字第1070005628號函及所附擎翊公司開戶基本資料、102年12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伯源提出之捷安司股票影本、股票發放通知書、103年增資新股發放暨領取通知書、告訴人張日尚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103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聲請人寄給擎翊公司股東之104年11月18日書寫文件、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告訴人朱阿福提出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3月1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92002808號函暨附件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至104年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3月9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92003894號函及所附捷安司公司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談嘉琪登載之公司代號表、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15合作備忘錄、扣押物編號1-16合作意向書、扣押物編號1-17號大冠公司事務明細、扣押物編號1-19號德曼公司、和申公司(即浩聯公司)、擎翊公司、倢群公司、大冠公司、兆冠公司資金明細、扣押物編號1-4-2號捷安司生物科技投資評估書、扣押物編號1-4-3號大冠生技投資報告書、扣押物編號1-5-1號賴基銘醫師寄發之存證信函、扣押物編號1-2號回答來電投資人之問答說明、扣押物編號1-18號廠商資料表、扣押物編號1-14號大冠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1-1號大冠公司與大金公司之合作同意合約書及大冠公司與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定之全身熱療設備平台合作意向書、扣押物編號C-5號盧翊存之雜記資料、扣押物編號B-41-1至B-41-45談嘉琪保管印章、扣押物編號B-33號身分證影本集、公司代碼對照表、扣押物編號B-28號擎翊公司股票領用單、扣押物編號A16之曾文萱桌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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