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訴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海鵬
選任辯護人郭明松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告李文生
選任辯護人趙佑全律師
被告李楚庠
選任辯護人紀卉芸律師
被告李輿聖
選任辯護人郭德田律師
被告陳士通
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
法官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