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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鳳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戴財旺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韓蔡月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金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金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此部分顯係「Z000000000號」之打字誤繕,惟誤載部分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說明,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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