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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蘇來守
被 告 翁聰智
楊文廣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翁聰智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在本院審理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被告翁聰智上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被告翁聰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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