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重附民,50,2023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鴻京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敏純

被 告 黃紹庭



一、按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經查,原告公司業經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稽,然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自未消滅,而仍有當事人能力。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2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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