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曾秋景 住新竹縣○○鄉○○村○○路0段00號
曾蔡秀蓮
被 告 李健豪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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